一、不服裁定申请复议期限
不服民事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并没有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罚款、拘留均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复议权。但是却没有申请复议期限的规定。
二、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区别
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区别是: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三、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
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n(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n(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n(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n(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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