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离婚扶养纠纷
时间:2023-06-11 18:21:46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杨某某,女。

被告:段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因患癌症,2002年12月份至2003年6月份在北京治疗。回来后,被告以原告治病花钱太多为由,拒绝给原告支付扶养费。自2003年6月份以来,被告不尽夫妻扶养义务,造成原告养病治疗和生活的困难。经被告单位领导相劝和调解,被告仍然不尽扶养义务,原告迫不得已在被告单位食堂赊饭。原告是患绝症之人,且需要定期检查治疗,不是光吃饭能解决问题的。根据婚姻家庭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03年6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1000元,并支付医疗费。

被告段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一子,现14岁。虽然因为原告的原因双方在婚后不长时间夫妻感情就发生波动,最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尽到了一个丈夫应尽的义务。2002年12月原告被诊断为直肠癌后,被告安排原告到北京专业医院治疗,数次往返于本市和北京之间,多方筹集医疗费,共计支付医疗费9.5万元,还背了一部分欠款,目前还欠3.5万元债务。原告在职期间,其收入分文不用于家庭生活,完全靠被告一个人的收入。2003年7月,原告报销了7万元的医药费并藏匿起来,原告所属单位百货公司破产给原告补偿费1.5万元,合计8万元都在原告的手里。另外,原、被告虽然分居,但未分住,吃住还在一个住所内,被告虽然每月有1000多元收入,但要用于3口人的生活,被告从来没有不让原告吃饭,只是因为其懒惰,不愿做饭,到食堂去买,所欠饭费都是由被告结算。被告的收入还要用于支付孩子学费、父母赡养费、医药费、偿还债务等等,所剩无几飞原告治愈出院已1年有余,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其坐享其成,手中还藏有巨款,却向被告要扶养费。因此,原告不具有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的事实和条件,且双方并未分住,被告一直负责原告的衣食住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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