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淫,强奸算不算黑社会?
强奸罪并不被归类于黑恶犯罪的范畴内。
依照《刑法》所述,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有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此类罪行与强奸罪性质与行为方式迥异。
强奸罪并非涉黑恶犯罪。
在惩治强奸罪时,应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宜与黑恶犯罪相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控告强奸要什么证据
1.案发现场所遗留之饮品、水杯、针管、针剂或酒瓶、酒杯等相关物证。
2.被害人口述,为证明强奸罪行直接证据。
3.可证实性行为确已发生之物证,诸如沾有涉事人员精液、血液、毛发或体液等杂物之保险套、床单、被罩、枕套、枕巾及纸巾等。
4.犯罪嫌疑人之供述与辩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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