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当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未必能够成功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唯有经由依法审理并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裂痕达到了离婚所要求的程度,也即严重破坏了婚姻基础,法院才有可能颁发离婚判决书。
然而,倘若法院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尚无破裂之虞,那么就无法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离婚裁决。若一方能够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以下所列举的某些情况确实存在于他们的婚姻关系之中,例如:
已婚人士或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行为、对家庭成员施以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等严重违纪行为,以及存在长期赌博、吸食毒品的恶习且屡次纠正仍不见改善者,或是因为夫妻情感不合而连续分居超过两年以上,以及种种其他足以验证夫妻间感情已然破裂的情况时,皆可促使法院认定夫妻的感情已经破裂,且在展开调解程序后,如果调解失败,法庭便有可能依凭法律授予离婚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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