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松原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公安派出所调查材料;
2.出生医学证明;
3.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接生人证明;
4.结婚证;
5.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二、松原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1.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到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应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补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凭当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接生人员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母亲住院临床病历及公安派出所调查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2.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翻译件及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翻译件为同一内容的公证书,到新生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父亲或母亲的结婚证到父亲(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夫妻均为集体户口、办理子女出生申报落户的,应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单独立户后,再办理落户手续;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到父亲或者母亲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做好登记备案。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登记为集体户口的,在父亲或母亲办理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原则上婴儿户口应落在非集体户口方的户口上。(依据《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二章,第五条)
4.超过6年的,由其父亲或母亲向婴儿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5.凭《收养登记证》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6.原则上需随母登记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居民户口簿到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母亲出走、下落不明、只能随父落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经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松原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或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子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如申请人露要补交的材料:通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国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罗求的,持不子受理。
3.受理后规定时问内完成审查,并告知受理结果。
4.对给予办理的,告知或出具办理结果。
5.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四、松原出生登记办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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