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放人收取保证金种类有:取保候审保证金、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是指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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