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时间:2023-04-29 04:35:01 3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于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B.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职权

C.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D.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如认为下级法院审理更适宜,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选项B.C正确。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质上是指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这在理论上又被称为检察一体化。据此,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选项D错误。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具体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无权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据此可知,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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