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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关于公司的决策权益,其具体模式通常是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而确立的。
然而,若章程中未对股东的决策权力作出具体安排,便需按照股东持股数量的比例来进行议案决策。以下是具体的解释:
根据公司章程可自主设定;若章程暂无明文规定,则采取股份比例方式。公司章程既有约束力,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各项修订实施之后,更强调了自我权利的完善保护与自由选择。
《公司法》规定,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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