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烟草公司的81名职工15年前被迫向公司辞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这81名职工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李海滨是这81名职工中的一员,他于1982年1月成为登封市烟草公司一名合同制工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1994年12月底。1993年,登封市烟草公司以企业内部要进行改革为由裁员,要求“被公司列为裁减的职工,应当积极主动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待公司形势好转时,再通知裁减人员回公司上班”等。
李海滨被列入裁员名单,只好于1993年7月提出辞职。双方当时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登封市烟草公司也没有给李海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没有按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2005年,李海滨听说登封市烟草公司形势好转的消息后,要求回公司上班,但登封市烟草公司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拒绝。2005年9月26日,李海滨等向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6年1月10日,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登封市烟草公司为81名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按规定为职工缴纳自建立劳动关系以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
登封市烟草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将81名职工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李海滨等则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海滨等81名职工1993年7月的辞职行为,具有被胁迫、欺诈性质,所以不应认定为职工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驳回登封市烟草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登封市烟草公司和81名职工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登封市烟草公司应从2005年9月26日起按标准给81名职工发放生活费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判决生效后,登封市烟草公司应继续履行与81名职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目前,这81名职工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与登封市烟草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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