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6日化工公司技术员刘立民参加在北京举办的为期5天的技术培训班。1月20日培训班结束后,刘立民没按规定时间返回单位,到香山旅游。刘立民在爬山时,不慎摔伤,造成右臂骨折,就地医治。事后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公司劳资部门经调查认定,刘立民是在培训结束后到香山旅游爬山时摔伤的,属于个人生活行为,与工作和指派的学习无关,刘立民摔伤属非因工受伤。刘立民不服,与劳资部门进行争辩:我参加技术培训班是由公司指派,属因公出差,受了伤应属于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劳资部门还是不同意,刘立民又同经理吵闹,要求认定工伤。经理也倾向不同意,并请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因公出差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这种情况不能按工伤处理。职工因公出差期间,遭到意外伤害并不一定都是工作原因,而只有是工作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立民受公司指派参加技术培训班,确属因公出差,学习结束后顺便到香山游玩也在情理之中,但要区别因公和因私,旅游是个人生活行为,在游玩时不慎摔伤显然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故此,刘立民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论他怎样闹,也不能把旅游变成工作。他旅游时受伤只能按非因工处理,或者由旅游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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