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户多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这5种情况下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一户一宅,是对农村村民申请、拥有宅基地块数的规定。具体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是以户数为标准定宅基地的数量,农户一家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
一户多宅必然违法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在农村允许集体成员另外申请宅基地的情形一般都是随着家里人口增加确实居住拥挤或儿子成人需要另立门户。但是以下五种一户多宅是合法的,理应予以确权:
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此时就可以按一宅予以确权。
2、因农房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
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而形成的一户多宅,理应可以进行确权。
3、宅基地合法买卖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的宅基地买卖法律是允许的。在农村很常见,比如儿子长大该娶媳妇了,就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批不下来,就只能购买本村的宅基地新建或翻盖房屋,在没有分户之前的一户多宅也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4、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基于管理部门衔接造成的一户多宅应当予以确权,不能因此不予承认。
5、未分户而另行建房但符合规划,公告无异议并补办手续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另行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提醒:以下5种情况可以申请分户:
1、夫妻离婚三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另一方又结婚的,可以进行分户。
2、农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其中一人成年可单独申请分户,其中父母应随一方子女,不得单独分户。
3、一户村民有两块或两块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宅基地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宅。
4、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其中第三代为儿子)符合结婚条件的,同住一宅且现有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最高限额的,可以申请第二宅。
5、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的,需要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建房,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政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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