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以及分居情况的证明文件,可以有多种途径呈交至对方手上。
如在双方就离婚事宜进行谈判商议时,可现场出示相关证明资料,内容可以涵盖分居阶段的租赁合约、水电费用账单、社区委员会或物业管理部门所开具的居住证明等。
此外,在进行离婚诉讼程序时,相关方亦可将此类证明文件递交给法庭,借助法庭的力量将其转达至另一当事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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