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配遗产份额之时,应尽量保持平等原则,对于生活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者,进行遗产分配的时候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如果具备扶养能力及扶养条件的继承者却未能尽到抚养义务,那他们在进行遗产分配的过程中,将被视为未履行义务者,将被限制或减少分配遗产的数额;
当然若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亦可不遵循平等原则而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遗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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