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女孩小静(化名)成年后才知道,她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产,在她17岁那年已被父母办了抵押登记。
为此,她将办理抵押登记的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抵押登记。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静的诉讼请求。
女儿未成年房产“被抵押”
在小静还未成年时,家中有一套住房产权就登记在她和母亲的名下。
2009年7月,刚刚成年的小静突然被卷入父母的一场借款官司,原因是:2年前,她母亲用她们共有的那套房子作为抵押曾向工商银行宁波分行贷了55万元,一直未还清。如果还不清钱,银行可以就她们母女共有的住房优先受偿。
但小静的母亲却说:“当初我确实是向银行申请过抵押贷款,但从来没有拿到过这55万元钱,所以我以为贷款没有批下来。”
借款人却不知钱借给了谁
小静说,作为房产共有人,她根本不知道房产被抵押的事,也从未办理过相关手续。
房产管理局称,2008年6月26日,是小静的父亲拿着小静母女俩的授权委托书、抵押登记合同、借款担保合同等相关资料,去申请一般抵押权登记的。因为合法有据,他们才同意登记,并向工商银行核发了房屋他项权证。
工商银行也称,借款担保合同上有小静和她父母3人的签名,说明是房屋共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拿到他项权证后,他们就向合同上的借款人小静母亲放了贷。至于钱在哪里,这是小静父母之间的事。
但小静的母亲坚持称,她从没有拿到过贷款,而且目前她和小静的父亲已经离了婚。
法院判决抵押有效不予撤销
2009年10月,小静将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因为涉及到小静母亲和工商银行的利益,两方被法庭列为第三人参加庭审,但作为事件的关键人物——小静的父亲没有出庭。
海曙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静当时是未成年人,但她的父母都是她的法定代理人,对外有权处分该房屋。现在小静觉得抵押登记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父母追索,据此判决驳回了小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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