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未成年人对老年人的赡养责任被认为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仅仅体现了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必须承担起孝顺父母的责任,也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况。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以下三个方面被列为可以免除未成年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责任的情况:
首先,若未成年子女尚未成家立业或者已经离婚并失去了经济来源、丧失劳动力或无法独立谋生;
其次,如果该未成年人已经结婚并且个人没有经济收入,家庭总收入低于本地的最低生活标准;
再者,若父母曾有严重侵犯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涉嫌杀害、严重虐待、遗弃子女等恶劣行径。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上述没有支付赡养费用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免除此项给付义务,但他们对于老年人的生活照顾以及精神安慰的职责是不能随意免除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全文4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