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并非所有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告的司法诉讼都会无果而终,实际上,法院的最后裁定结果是决定一个案件能否取得胜诉关键因素。例如,当购房者提供了充足且确切无误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时,开发商便有极高的可能性将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况往往受到主审法庭所作决定的直接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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