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1日凌晨6时,司机王某驾驶出租车,在南昌市井冈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福山立交桥时,因太困眨了眼睛,导致出租车直接撞上了桥头护栏,造成车内来昌出差的职员姜某被强烈碰撞后受伤,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机王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姜某为九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达不成共识,姜某诉请法院,要求司机和车主赔偿各项费用10万余元。经查,出租车车主为李某,司机王某系被雇佣的司机。出租车在南昌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万元。
车主李某辩称,原告主张费用过高,王某作为我的雇员,在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应与车主共同承担赔偿义务。车辆已经投保,保险公司应在投保范围内进行理赔。
第三人南昌市某保险公司称,本公司只能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并享有免赔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王某驾驶出租车在行驶时疲劳驾驶,注意力不集中,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姜某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予以支持;司机王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由车主李某承担;根据中国**财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人享有15%的免赔率;该院依照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姜某8500元;车主李某赔偿姜某75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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