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合同应该要有明确的限制范围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并不是限制员工离职之后的一切,主要只限制两点,一是员工不得在限制期限内到同类型的企业就职上班,再一个就是限制的期限不能够太久,一般不允许超过两年。
2、员工没有义务无偿替企业承担风险,根据有义务就有权利,有权利就有义务的相对性,企业也应该对员工在限制期限内的经济损失做出赔偿,赔偿的金额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话,依照相关的法律,赔偿金额一般是此员工正常收入的一半左右。
3、竞业限制合同并不是企业用来控制员工的手段,对于竞业限制合同的签订,并不是所有员工都一定要签订的,只有那些可能接触公司核心机密的高职位或者是高技术岗位的员工,才有义务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普通员工不用签订,而且企业不得胁迫。
4、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目,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上限,但是违约金要合情合理,要保证起码的公平,总不能竞业限制合同赔偿每个月只有两三千,而违约金却要三十万,这显然是不行的。
一、竞业协议违约金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一般标准是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一般在工资的30%-50%之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竞业补偿的支付方式、支付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地方法规规定不一,如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而《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因此,竞业补通常遵循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的,可以参照地方法规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认定。
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标准
有关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标准,在法律上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当然了,这并不代表员工离职损害了原公司的利益,就不需要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中的规定,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应该要保证公平合理的原则,企业对离职违约员工索要的违约金不要太离谱。因为国家相关的法律对劳动者的有倾向性的保护原则,企业对劳动者提起的违约金惩罚,是不被法律所接受的,应该改为违约金索赔。
在实际生活中,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标准,其参照的标准之一,就是违约人的违约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的程度,违约金应该与损失是相匹配的,不能够高于损失,低于损失的话,企业也不会同意。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