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开庭是为了更加细致地厘清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得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结果。
在司法程序中,若经过首次庭审之后,承办法官判定首次开庭尚未能够全面掌握和了解案件的实际状况,或者他觉得有部分证据和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以及调查,又或许新出现的证据需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充分质证等等情况发生时,法官有权决定启动第二轮庭审乃至第三轮庭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