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听证中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5-07 17:14:36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争议仲裁听证注意事项:1.办案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选定)的主持下,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法定的不公开场所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质证、辩论和调解。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决:(一)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二)有权上诉、答辩、质询和质证;(三)有权请求调解,自我和解与裁决

(4)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5)申请人有权放弃,变更和撤回仲裁请求

(6)被申请人有权承认和反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提出反请求

(1)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纪律

(2)如实陈述案情,答辩仲裁员提出的问题(3)我们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4)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5)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成员回避

当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在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质疑、说明和反驳。仲裁员通常要求当事人在盘问前提交他们所掌握的所有证据。当事人在结案后提交的补充证据,经质证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终审依据,仲裁庭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督促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员告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后,在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时,当事人应当理性、明确地回答是否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调解。如果双方都表示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仲裁员将首先要求双方澄清调解方案,然后找出差距和问题的症结所在,然后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或者通过单独协商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将仲裁调解书送达法院。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当庭或择日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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