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多次在小区盗窃汽车备胎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于2014年12月12日凌晨,驾驶轿车先后到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西门南侧某路路边盗走被害人王某的丰田RAV4汽车备胎1条(价值人民币729元),又到大兴区某镇***号院*号楼下盗走被害人秦某的丰田汉兰达汽车备胎1条(价值人民币1760元),再到大兴区某小区盗走被害人胡某的丰田RAV4汽车备胎1条(价值人民币103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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