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市内城镇失业者,自与使用者终止劳动(录用)合同或者解除工作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公司持有失业者文件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工作关系的证明书,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在下一步的处理过程中使用户口簿、身份证、3张1英寸的无冠照片等资料。根据《失业保险条理》的规定,如果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属公司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一年以上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登记,如果有求职要求的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内领取失业保险费的话。具备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次失业金的领取
第二次失业金领取的条件和第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一样的,只是需要与前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相隔一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但是,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携带本人身份证;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3、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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