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园暴力的再犯会不会构成犯罪
暴力行为无疑是要被追究的,发生在校园的暴力行为与其他一般的暴力行为不同点在于除了暴力事件直接关联人要负责以外校方也要负责。
至于校园暴力是否会构成犯罪,主要根据伤害结果援引法律,一般的打架斗殴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由公安机关处理;如果被害人伤情达到轻伤级别,直接触犯《刑法》,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校园暴力能构成什么罪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
1、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②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③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④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⑥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奸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主体是与强奸罪相同的;其客体是幼女身心健康权;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违背幼女的意志,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2、几种常见侵犯财产罪
①抢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产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此罪应负刑事责任;其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同时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甚至于造成伤害或死亡;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占有公民财物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民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这是校园暴力中多发性犯罪。
②敲诈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造成威胁、强行勒索财物,若数额较大,就构成此罪。本罪多表现为高年级学生敲诈勒索低年级学生,在校学生勾结校外人员以团伙形式敲诈勒索其他学生,或学生内部自组帮会敲诈勒索其他学生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常发性校园暴力。
三、校园暴力犯罪的分类
1、语言暴力:就是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他人的精神和心理遭到侵犯和损害,属于精神伤害的范畴。而低龄语言暴力,就是限定了施暴者或受暴者是青少年。很多情况下,语言暴力源自不平等的相互关系,受害者通常缺乏自卫的力量,未成年人遭受的语言暴力就属于这一类。
2、肢体暴力:推、打、踢、撞、咬、扼喉、掐捏、拳击、抓挠、吐口水、性侵害、拉扯头发等身体攻击与胁迫行为。肢体暴力对中小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并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的正常学习,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参与者失去生命或受到法律制裁,给个人以及家庭带来永久性的伤害。
3、关系暴力:又称为“冷暴力”,它是最常见,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通常是通过说服同伴排挤某人,使弱势同伴被排挤在团体之外,或借此切断他们的关系连结,让他们觉得被排挤。这一类型的暴力往往牵涉到言语的暴力,常会牵涉散播不实的谣言,或是排挤、离间小团体的成员。此类暴力伴随而来的人际疏离感,经常让受害者觉得无助、沮丧。
4、网络暴力:一般而言,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侮辱性的言论,这些言论打破道德底线,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
防止校园暴力再犯罪的发生是当前校园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防止校园暴力就是在积极的防止由暴力导致的犯罪。对于校园暴力行为,家长和学校如何不加强管理和约束,未来的道路上,学生本人很有可能犯罪,而且发生犯罪行为的概率也不会低的。提前预防校园暴力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对孩子的未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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