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掺杂掺假的含义及其法律解读
掺杂掺假的含义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将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中掺入一定比例的低质量、次品、劣质商品,使其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在商品的包装、标签等上加入虚假成分和性能,以达到骗取消费者的目的。
掺杂掺假法律解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将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中掺入一定比例的低质量、次品、劣质商品,或者在商品的包装、标签等上加入虚假成分和性能,以达到骗取消费者的目的。
二、掺杂掺假属于非法经营罪吗
销售在在商品中掺杂掺假的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掺杂掺假行为有哪些特征
1.掺杂、掺假行为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的动机是故意的。
2.掺杂、掺假行为的对象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行为方式是破坏产品的正常组成成分或有效成分比例,而以假充真是用假的当真的。因此,掺杂、掺假行为不同于以假充真。
3.掺杂、掺假行为的结果是使产品的成分或含量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的要求,但并不排除被掺杂、掺假的产品中仍有有效的成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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