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相关标准如下:
第壹方面,如若仅有单方向的过错行为引发了公路或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则由该方承担完完全全的责任;而在另一种情况之下,即为事故涉及到双方甚至多方向的责任人时,便需根据各责任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产生的作用进行具体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分别赋予主要责任者、共同责任者以及次要责任者相应的职责。
再次,鉴于各方向责任人均未产生足以引起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此等情形可视作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件,在此种情况下,各方向的责任人均无需为此事故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另外两种情况,即一方全责而另一方无责,以及一方主责而另一方次责,我们可进一步详述:
(1)机动车与机动车:
当全责方机动车对事故负全责时,那么全责方必须承担起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无责方机动车则不会面临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反之,若全责方并非是机动车,同样也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而倘若无责方为非机动车的话,那即便机动车处于无过错状态,仍需承担至多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若机动车主责,则将负责承担八成的赔偿责任;相较之下,非机动车应负次责,进而承担二成的责任;若机动车次责,则承担四成的赔偿责任;至于非机动车主责的情况,便应占据六成的责任比例。
最后,在两车造事且驾驶误责相同的前提条件下,双方应承担平等的责任,各自负责五成的责任份额。而对于尚未能够明确划分责任的事故,经事故调查后无法对其作出责任认定,反之只得对此类事故的责任事项阙如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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