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搬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和法律打交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不履行法定征收程序而给予强制执行的拆迁案件,应当进入司法审查程序,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作为公民,住宅或商品房不仅具有较高的价值,而且具有多重的社会属性。居者有其屋是社会稳定的有利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财产罪(刑法第275条)】第三十三条,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产三次以上的;(三)聚众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产的;(四)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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