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转账给原告有结案证明还需要写收条吗
即便存在转账记录,依然建议您书写收据已确认款项的确切接收情况。
收据不仅能够有力地证实款项已被收取的事实,还能进一步补充说明转账记录只是体现了双方之间存在金钱流转的线索。
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中的参与者,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一旦法律纠纷出现,所有涉案人员都需根据自身的既定申辩责任,如实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有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超过三年的转账记录能起诉吗
1、若存在这样的情形,即当事人与另一方并无签订借款合同,仅保存了三年以上的款项支付和往来账目记录,在此情况下,无论当事人是否曾寻求过任何法律途径进行维护自身权益,均可提出诉讼。
如对方以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作为异议理由,那么法院便将驳回诉讼请求,导致原告输掉该案。
2、倘若在过去的三年内,当事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对另一方要求过还款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那么诉讼期限将会被重新计算,即自催告之日开始再往后推算三年时间内,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法规所制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n(一)当事人的陈述;\n(二)书证;\n(三)物证;\n(四)视听资料;\n(五)电子数据;\n(六)证人证言;\n(七)鉴定意见;\n(八)勘验笔录。\n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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