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规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1995年10月17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71审判委员会通过,1997年7月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45审判委员会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法改革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并结合我省民事经济审判的实践。1、受理上诉和移交1。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三十日。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2.上诉人应提交一份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口头提出上诉,但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三、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申请时,应当在上诉申请书的右上角加盖回执,写明日期和收件人,并向当事人出具回执。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直接提交的上诉状时,应当在上诉状的右上角贴上受理物品,注明受理日期和收件人,并在收到回执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诉状送交第一审人民法院。四、除法律规定不需要预缴诉讼费用外,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预缴诉讼费用。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按照第一审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数额,提前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法定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通知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既不迟延、减少、免除诉讼费用,也不预付、不足额支付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的缓、减、免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六、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在收到上诉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另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在香港、澳门、台湾居住的抗辩期限为30日)。七、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不撤回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诉状连同全部案卷一并移送,不论是否收到答复,上诉期满后五日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和其他材料。八、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答复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2、复审上诉9。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案卷、证据和其他材料后,应当在两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核:,填写立案审查表,报院长批准:(1)是否有上诉移送书和上诉申请书;(2)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文件装订是否规范;(3)提交上诉申请的时间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限内;(4)上诉人是否具有上诉主体资格,诉讼代理人是否担任上诉代理人,是否有特别授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上诉,是否承担原判决中的民事责任;(5)上诉人是否在原讼法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缴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上诉人申请暂缓、减免上诉案件受理费是否有充分理由;(6)是否附有一定数量(不少于五份)的原判决书。十、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应当在两日内完成立案审批,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承办人作如下处理:(一)符合受理第二审案件条件的,应当在两日内编号登记,向当事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同时,填写案件处理流程表,将案件档案材料及相关证据移交相关审判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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