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贷款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借款用途、币种、数额、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供格式条款的银行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并且还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说明。也就是说,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根本就不能算作合同的一部分,也就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第二,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第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
一、欠款不还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示和说明义务有哪些范围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范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解释义务,导致对方不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是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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