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刘先生在杨士附近的某“花园”花15万元左右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中约定为2006年12月31
日交房,结果2007年2月初,他仍没有拿到房钥匙。刘先生想要延期交房违约金,令他吃惊的是,合同中关
于“延期交房违约”条款居然没有约定赔偿标准,开发商只是在该条款前打了一个“×”号。刘先生很生气,难道
就白白延期一个月交房吗?
2月6日,记者采访了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李宗胜律师。李律师表示,开发商不与购房者签订延期交房赔
偿标准,其实是耍小聪明,属于格式合同,根本不管用,依然要赔偿购房者。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专
门的司法解释,购房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开发商要按照同样地段、同样户型面积
、同样楼层房屋的租赁价赔偿。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沈城有些新楼盘销售中,延期交房赔偿标准各不相同,一般按照总房价款的日万分
之二赔偿,也有的开发商降低标准,按照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五赔偿,也有开发商为了促销楼盘,提高
标准,按照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五赔偿。假如同样是50万元的商品房,开发商延期一个月交房,赔偿金额分
别为3000元(日万分之二赔偿)、750元(日万分之零点五赔偿)和7500元(日万分之五赔偿),差距特别大。
律师说,延期交房赔偿标准过高和过低都可以申请调整。开发商假如延期交房,但发现当初设置赔偿标
准过高,可以与购房者协商调低,参照同样地段、同样户型面积、同样楼层房屋的租赁价。购房者如果发现
当初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赔偿标准过低,也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申请提高,标准参照同样地段、同样户型面
积、同样楼层房屋的租赁价。协商不成的,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稿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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