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比较注重定罪的准确性,忽视量刑的均衡性。然而,诉讼价值能否得到实现,刑罚功能能否充分发挥,首先取决于量刑结果是否准确、均衡。对盗窃犯的定罪,刑事立法已相对完善,刑事理论和审判经验也比较丰富,因此不准确的情形较少。相比之下,对盗窃犯的量刑,失衡现象则比较突出,危害也比较大。
第一,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人科以刑罚,使被害人及其亲属得到安抚,使罪犯通过服刑得到改造,并使未犯罪的人受到教育和震慑。此目的的实现,必须以公正、合理的量刑为前提。如果裁量的不均衡,罪犯就不会服判,反而会增加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不利于预防和打击犯罪。贝卡里亚曾说,赏罚上的分配不当就会引起一种越普遍反而越被人忽略的矛盾,即: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在审判实践中不乏这类案例,因为判刑畸重,罪犯就会加重主观恶性,更加仇恨和报复社会。相反,因为判刑畸轻,罪犯感到因犯罪得到的多而失去的少,就会膨胀犯罪欲望,未犯罪的人也会受到诱惑,来实施犯罪。如对盗窃一万元的罪犯只判了拘役,有些罪犯会觉得划算,不会打消犯罪念头。有些人也会觉得这样赚钱快,即使进去蹲几天也无妨,也会加入到盗窃的行列中来。
第二,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人们最容易感受到的往往不是抽象的公平正义,而是每一个具体案件的量刑是否公正一致。如果量刑失衡,人们的直接感观是案件判错了,就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甚至将量刑的不一致与司法腐败挂上钩,从而造成刑事审判的公信力下降,公平正义得不到真正实现。如同样是盗窃了三万元,有的罪犯被判了4年,有的被判了7年,人们就会认为肯定有一个案件判错了,法律不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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