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重新协商签订?
时间:2023-07-03 20:25:49 2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签订成立,但是国家层面不会认可及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完全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情形有:1、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管威胁的形式如何,只要采取威胁手段,那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比如: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有合法主体资格等。

无效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有许多情形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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