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是否可以在中国就业?
答:根据1996年1月22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的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就业。这里所指的外国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行为。
二、拟在穗就业的外国人要求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是指什么吗?
答: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拟在穗就业外国人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为:
(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2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
(二)大专(含大专)以下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5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聘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首先到其所在地区的地市级或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原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凭《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被授权单位办理通知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办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15天内到原发证机关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天内,持就业证到公安出入境部门申办居留许可。已领取《外国人就业证》的,应在入境30日内持《外国人就业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四、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可否聘用外国人?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五、什么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台湾、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台、港、澳居民是中国公民,不是外国人,其在内地就业适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的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
另外,《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不包括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六、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所持就业证实行什么制度?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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