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盗窃罪而言,在其刑罚执行的五年内能够获得多大程度的减刑,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
然而,一般的规律表明,这类罪犯能够被准许减去原本应服刑期的约一半。
根据我作为专业律师提供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减刑之后实际需要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几个标准:
首先,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所需要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所需要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
最后,对于那些由人民法院依据特定规定而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来说,当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时,他们所需要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
同样地,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话,他们所需要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20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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