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6年刚成立就研发出某型计算机,该计算机不仅内含机载办公软件,而且配套销售若干财务软件光盘。根据初步市场调查,产品前景看好。就在公司人员摩拳擦掌,准备把产品推向市场时,财务部小王向财务总监提出建议,软件产品要尽量单独核算,这样可能减轻税收负担。
小王的理由是,软件产品有税收优惠,而对硬件产品无优惠。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按《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随同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要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因此,分别核算可以使得配套销售的财务软件享受退税政策。
不仅如此,根据《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嵌入式软件不能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对嵌入式软件的定义是“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该公司的内置办公软件无疑已经是硬件组成部分,如果不分别核算,就铁定是嵌入式软件,别想退税优惠。但财税〔2006〕17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嵌入硬件的软件产品,只要分别核算其成本,可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这就等于,分别核算使得嵌入的办公软件不被认为是嵌入式软件,峰回路转又可以享受优惠了。内置办公软件虽无法单独核算销售额,却能单独核算生产成本。
小王粗略对比计算了一下,每台计算机销售价为5000元,配套财务软件约占1000元,所耗用的原材料约3000元,进项税额510元,内置软件生产成本约占计算机总成本的15%。若不分别核算,则全部按17%税率纳税应纳税(5000+1000)×17%-510=510(元)。如果分别核算,则软件部分1000元享受退税优惠,软件产品是智力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可以忽略不计,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近似于按3%纳税,只需纳税1000×3%=30元;硬件部分5000元应纳税5000×17%-510=340(元),税负为340÷5000=6.8%,但内置办公软件可按成本比例享受退税,可退税340×15%×〔(6.8%-3%)÷6.8%〕=28.6(元)。实际纳税30+340-28.6=341.4元。节税510-341.4=168.6(元),节税率达168.6÷510=33.06%。(财务顾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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