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条款。本协议所涉及到的当事人主要包括房产开发商以及购房者两方,需要明确列出双方的具体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
2.预售的商品房基本状况说明。预售合同需详细列明预售商品房所在区域、具体地理位置、土地使用权证号码、购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土地的实际用途以及建设规划许可证号码、预售商品房的正式销售许可证号码、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房产的结构类型、房屋预计竣工并交付给买受人的具体时间节点,同时还需要附上房屋各个部分的平面图等精确信息。
3.关于房屋面积的约定。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当以平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来进行计算,并且要明确注明是指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抑或是其他类型的面积。
4.关于房价的约定。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应当包括单价与总价两个方面,例如每平方米的售价是多少元人民币。尽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经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预售款项实际收取的金额和期限尚未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约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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