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没认罪与庭审的正常进行没有任何影响,即使是开庭就认罪的,也还是要按正常庭审程序走,该举证的举证,该质证的质证。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证据确实、充分: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因此,开庭没认罪的,并不会因此有什么影响,并且实际上,“不认罪”的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是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的,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或不定罪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认罪与不认罪并不是那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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