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质证的定义
质证一般有两种理解:广义和狭义。狭义的盘问仅指英语中的盘问,指一方对另一方申请传唤的证人的质询,也可称为反质询。从广义上讲,质证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轮流讯问的一系列讯问活动,包括申请传唤证人一方对证人的主要讯问、另一方对证人的反讯问、,主诉方的重新审问和另一方的重新反审问。一般来说,质证是在广泛的基础上理解的。
质证是英美国家调查证人证言的主要方式。它被美国著名的证据法科学家维格莫尔称赞为发现案件真相的最有效手段。盘问采用两种特殊方式。从多个角度观察证人的证言,有助于法官从同一证据来源观察证言的深刻性和全面性。根据诉讼的性质,最清楚的是需要传唤谁作为证人以及如何询问。同时,另一方最清楚地知道如何看穿证人陈述的虚伪性。证人证言可以通过设置对立面和运用反询问的方式进行全面的质证。反问人应注意对方证人证言的薄弱环节和各种攻击。主要审讯人员试图挖掘我们证人的证据信息,为我们证人的证明能力辩护。质询的方法是试图在这场辩论和对抗中把握案件的真相第三,质证的对象是证人在英美国家,证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当事人和专家四、质证的一般程序申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应当对证人进行主要讯问→对方应进行反问→申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应当对证人进行主要讯问→另一方应进行反询问。交叉询问的范围主要询问、反询问、再主要询问和再反询问的范围与询问的性质和目的直接相关。主要调查的性质是一种证明。当事人希望通过询问证人,而不是指责证人,获得有利于自己事实主张的证词。因此,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且未被排除在证据之外的情况都在主要调查范围内。反询问的目的是揭露证词或证人的不可靠性,从而动摇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基础。因此,反询问的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方面,在事实方面,反询问仅限于主询问的询问范围,没有主询问的案件事实不能反询问
另一方面,在方法方面,反讯问主要针对证人的作证资格或作证证明力,包括证人的性格、重罪前科、感官缺陷、心理状态、,先前的矛盾陈述等
为了在主要询问期间维持和恢复证词的证据能力,主要询问人澄清或解释对方在反询问中提出的问题,并抵消反询问的不利影响,因此,重新调查的范围仅限于反调查的范围。反再查询的功能与主再查询类似,因此其范围仅限于主再查询。按照主要询问、反询问、再主要询问和再反询问的顺序,询问的范围逐渐受到限制和缩小。如果在特定阶段超出调查范围,则属于不当调查。另一方可以中断调查并宣布反对,法院应就此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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