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经过:
每年夏天的啤酒节,是山东青岛最富盛名的旅游项目之一。今年的啤酒节已于7月20日开幕,将持续一个月的时间。这段时间内,青岛将迎来接待游客的高峰期。但是近日,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在机场、酒店以及一些旅游景点打车,会被司机拉到推荐的饭店吃饭,知情人士透露,这些出租车司机与多家饭店达成合作,以啤酒来自**啤酒一厂、食材新鲜、口味好等各种推荐理由,拉客进店,提成高达30%。
在今年六月末召开的青岛全市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调度会议上,青岛市工商局曾要求,对各类影响城市形象、扰乱消费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一起、惩处一起、曝光一起。那么,记者发现的出租车可能把外地游客拉到定点饭店,这些饭店还与司机有利益关系,虚高的饭菜价格实际上都由消费者买单,这是偶发行为吗?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查处的难度有多大?。
二,相关法律规定:
1.《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7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2、关于处罚部门
2.《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章第11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关于处罚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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