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广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设立人的简历;
3、居民身份证;
4、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和申请设立前三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5、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6、住所证明(可承诺);
7、资产证明。
三、广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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