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夜间意外失火,一名厨师身亡。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饭店经营者和房屋出租者连带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2万余元。
付某是一处民宅的所有人,他将此房出租给郭某用于经营饭店。2005年12月27日凌晨1时,饭店发生火灾,在饭店内居住的年轻厨师武某由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公安及消防部门到现场勘察时发现,明厅吊顶内分布有多路电线,在吊顶内西侧发现一处电线熔痕。根据火灾调查、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等综合情况,起火原因被认定为明厅吊顶内电线电热作用将吊顶内可燃物引燃。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与郭某的共同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二人对死者父母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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