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离婚协议书后可以补充内容,若双方仅签订离婚协议书,尚未领取离婚证,可以自行协商对离婚协议书进行补充,补充后进行签订,重新向登记机关递交。若已领取离婚证,双方在自愿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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