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由仲裁委管辖。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什么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所谓“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是指清偿合伙债务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因向其他合伙人行使追偿权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产生于合伙人的内部追偿权;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当部分合伙人的清偿超出自身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追偿权引起的纠纷就属于“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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