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公安民警在处理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时的规定和责任。根据规定,民警不得私自查询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民警泄露公民信息并造成损害,则将受到行政处分。如果泄露的是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且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那么根据情节轻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公安民警不得私自查询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若公安民警泄露公民信息并造成损害,则泄露信息的民警需承担法律责任。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 作 、 发 放 、 查 验 、 扣 押 居 民 身 份 证 会 侵 犯 公 民 哪 些 权 益 ?
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都涉及到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制作居民身份证需要收集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等,这些个人信息可能会被泄露、滥用或泄露给第三方,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2. 发放居民身份证需要将身份证发到公民手中,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也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3. 查验居民身份证需要对公民进行身份验证,如果验核过程中出现了不当行为,如非法泄露或滥用公民个人信息,也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4. 扣押居民身份证可能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如果扣押时间过长或不合理,公民可能会受到不必要的限制或伤害。
因此,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都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公安民警在处理居民身份证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查询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否则,一旦泄露公民信息并造成损害,泄露信息的民警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都可能涉及到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包括个人信息泄露、滥用或泄露给第三方,以及非法泄露或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等。因此,公民的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相关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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