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海安县城东镇XXXX组申请人:城东镇开发区管委会,海安县城东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管委会主任(市长)申请人:xxxxx房地产地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注册估价师:xxxxx,注册号:3220040298xxxxx,注册号:3220100147,申请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被申请人于2014年XX月XX日出具的《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安置点安置)评估报告》(报告编号xxxxx)及拆迁项目组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复议要求如下:1。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安置点安置)评估报告》(报告编号:xxxxx)。要求依法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方案。3、要求公布“xxxxx市场项目”征地审批、拆迁许可证。原因如下: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履行公告、公告的法律责任;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履行公告、公告的法律责任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2《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安置点安置)评估报告》(报告编号:xxxxxx)于2014年XX月XX日进入评估,并于2014年4月XX日送达我家。报告上没有鉴定人印章和鉴定单位印章。这份报告没有法律效力。《县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第二十九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签署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签署估价报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三。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发〔2011〕77号)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交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4《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计办[2011]8号)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前,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按照土地征用精神进行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本人对《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区安置)评估报告》(报告编号:石桥-24-001)中提到的法定面积和房屋结构分类有异议,评估建筑安装价格过低,申请复核;我对我家庭副业住房的简易1房结构分类有异议,且评估的建安价格过低,故申请复核。6对部分副业房屋的续期率有异议,
“根据房屋续期因素确定表”,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副业房屋续期未超过10年。7县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附件十《装饰装修配件及其他补偿指导价》),用于养殖业包括在清单中,综合养殖设备的处理系数按市场收购价的20%估算,我家的养鸡养兔设备没有提及。8城东镇相关项目拆迁办发来的“通知”没有具体的行政执行单位,不能将协议签订时间强制在5月1日至6日。因此,我认为本轮评估是违法的,确认的面积和配件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请重新评估复核,出具新的评估报告,依法开展相关项目的拆迁工作。
申请人:城东镇相关项目负责人签字:XXX房地产地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项目评估负责人
为您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复议申请书”,拆迁房屋评估有可疑之处,必须申请复议。具体的申请表已经在上面给出了,但我们首先要熟悉拆迁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律师咨询。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