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归委托人所有,还是另有归属?
其一,在设立之初,信托应具有明确且合法的信托财产作为根据,否则将无法建立稳固的信托关系。
然而在代理以及委任关系中,则无需财产的预先存在。
其次,在信托关系中的受托方是以自身名义进行各项操作,与此相反的是,普通委托与代理关系中的受托人或代理人则是代表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来执行职责。
再者,信托财产相较于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更为独立,因此委托人、受托人甚至是受益人的债权人通常情况下不能向信托财产进行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款规定,任何民事活动都应遵循法律规范,同时不应当背离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
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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