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如何选择不吃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务院第305号文件公布了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被拆迁人是房屋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补偿房屋所有人,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所有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房屋重置价改为新结算价,新结算价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行政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为,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货币补偿相当于产权交换
按照原规定,拆迁补偿采取产权交换、价格补偿或者产权交换与价格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产权交易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偿金额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合并成新的安置点。这样一项规定与将用户置于实物中的原始情况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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