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股权众筹案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3-05-07 17:03:04 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9月15日下午,北京海淀法院对“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作出公开宣判,原告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人众筹平台)胜诉。至此,在全国范围内沸沸扬扬的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告一段落

事实上,所谓“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它是“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其次,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众筹服务的性质、定位和规范还不完全明确,在我国特有的制度下,本案的判决将具有一定的方向性

案件概述

原告(反诉被告):飞度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诺美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是经营“人人网”股权众筹平台(国内股权众筹行业市场交易量最大)的公司主体,而被告委托原告集资88万元经营一家餐馆。融资成功后,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主要交易信息即房屋所有权存在瑕疵,信息披露不真实,故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上诉法院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融资费4.4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97120元;被告就此提起反诉,认为原告恶意违约,融资主体超过法定限额50人,融资成功后仍不向被告支付融资款,故反诉请求:

1.要求反诉被告返还17.6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以17.6万元为基数),自1月22日起,海淀法院裁定赔偿反诉损失5万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委托理财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界定

第二,双方是否违约,应承担何种责任

对于第一次纠纷,首先,法院认为,确认委托理财服务协议法律效力的判决依据应当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原因是本案投资者为通过“人人投资”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人数不超过200人的上限;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法院认为,涉及众筹交易的案件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不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其次,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其他涉及的文件主要是上述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证券交易备案管理办法》等,均未对本案涉及的众筹交易予以禁止或负面评价,就菲托公司的主体资格而言,目前在取得营业执照、电信和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等手续开展业务时,法律法规没有任何障碍。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委托理财服务协议有效

最后,具体界定了本案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认为,委托融资只是双方整体交易的一部分。与项目展示、募集资金等服务相比,Fido还提供信息审核、风险防控、交易结构设计、交易过程监管等服务,其核心是方便交易。从这个角度看,双方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中介合同。但法院同时指出,对中介合同关系的界定是基于本案争议的相对概括,但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务,众筹平台提供的服务和功能仍在不断创新、变化和调整之中,其具体法律关系也会随着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发生变化,法院认为,本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交易双方对融资项目的运作方式等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根据本案证据,公司和投资者发现是楼房而不是平房后,公司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实,有相应依据。因为上述问题涉及违法建设房屋等隐患,直接影响到众多投资者的核心利益。在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投资者和Fito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人人投资”平台有相应的义务对项目方融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而其对审查标准的严格控制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此时,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仍难以完全消除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这直接导致当事人之间失去信任。因此,Fido根据融资协议第7.1条终止合同有相应的依据。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对未能履行合同的行为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关于fit公司投资者人数超过有限合伙企业人数上限的问题,公司称菲特公司投资者人数超过有限合伙企业人数上限,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未在融资协议中约定参与融资交易的具体人数,nomidor在发出终止融资协议的信函时也没有以此为理由;更重要的是,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前,双方的合同关系将终止。Fido公司是否会违约还只是一个预测。它是否能通过其他方法解决这个问题,还没有实际发生和检验。因此,本案在本案审理范围内,对于上述问题是否存在相应责任,法院不予过多评论(被告北京诺美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北京飞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第二,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出资16.72万元。,第三,驳回原告北京飞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海淀法院第三人民法院法官、本案庭长约谈了北京海淀法院“众筹融资第一案”庭长尹华。尹华法官解释了与当事人法律关系认定、裁判依据、众筹融资风险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司法从业人员的其他意见

“法院认定委托理财服务协议有效性的理由有问题,委托理财服务协议的有效性不适用证券法。人民法院认为,在法律层面,委托理财服务协议法律效力的确认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但我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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