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者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上海市房地产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助标准的通知》,被拆迁居民的安置补助标准为: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市区80元/人/月,郊区80元/人/月。周转房过渡:市区每人每月30元;郊区县每人每月25元;临时安置补助终止日期以回迁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为准。
拆迁奖励费
被拆迁人按照拆迁人要求的搬迁期限举家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向被拆迁人发放一次性奖励费,地段类型和提前时间。将奖励范围分为转租地块和非转租地块两类,再根据地块类型确定奖励标准。一等地段2500元,二等地段2000元,三等地段1600元,四等地段1300元。非租赁地块中的商品房、商业办公楼、金融等一级地块2200元;二级地块1800元;三级地块1300元;四级地块1000元;市政、三废改造、老区改造非租赁地块,1800元;二级地块,1500元;三级地块,1000元;四级地块,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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