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于2004年进入某公司工作。最近得了严重的肾病,需住院治疗。从《惠州日报》上一期的律师解惑栏目中得知,像我这种情况,患病医疗期为3个月。请问:在此医疗期内,公司应向我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吗?其标准又是如何确定?
读者:闫先生
闫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在医疗期内,某公司应向你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且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你因患病需住院治疗,根据相关规定,你的医疗期为3个月。依据上述规定,在医疗期内,如你与某公司有相关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约定的,可依照其约定。如没有特别约定的,某公司也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向你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且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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